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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31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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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以案为鉴,防范风险

一次企业检查揪出3起违法案件...

卫健君用实例告诉大家

企业用工,这些事不能做

发现一起,将将会处罚一起

近日,海宁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市一家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双随机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无法出示生产车间内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未能出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35名劳动者中,有3名为该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22名为马鞍山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外包队员工,其余10名为嘉兴港区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外包队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也就是说,这起违法案件的调查关键点在于,外包队的性质究竟是不是属于劳务派遣?究竟谁才是这35名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

经调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有相应的结算凭据,该合同为“承揽合同”,结算方式为“按工作量结算”。

承揽合同

结算方式凭证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多次分别对三家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三家公司均表示,本案涉及到的32名外包队劳动者分别由其所属的承揽方乙公司、丙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且包括其余3名甲公司的劳动者在内,以上35名劳动者均未接受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至此查实,在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35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中:3名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为甲公司;22名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为乙公司;10名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为丙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市卫健局依法对甲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机关管辖”的规定,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乙公司、丙公司安排未经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罚款12.5万元的行*处罚。

职业健康守护没有法外之地

凡是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一经查实

必定严惩不贷!

来源|海宁市卫生健康局、海宁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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